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8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的規定,愛心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
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公益性捐贈:
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捐贈: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